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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刑终188号

刘肇森、刘德光等与马武才、马维波故意伤害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刘肇森,刘德光,马武才,马维波,马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刑终188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肇森,农民。系本案被害人。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德光,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李伟国,广西飞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武才,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藤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被逮捕。同年5月6日被藤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6年3月4日,藤县人民法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维波,农民。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全,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武才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肇森、刘肇林、刘德光随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分别于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六月一日作出(2016)桂0422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2016)桂0422刑初68号、6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判决:被告人马武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德光、刘肇森经济损失人民币各1624.14元、141.28元;驳回诉讼原告人刘肇森、刘德光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定: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肇林撤回起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德光、刘肇森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全的起诉。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马武才、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肇林没有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本案刑事判决部分和准许撤诉的裁定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肇森、刘德光不服,上诉提出:马武才、马全、马维波对其实施共同伤害行为,三人应当对刘德光、刘肇森的经济损失人民币各1624.14元、141.2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裁判只认定由马武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其对马全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起诉及驳回其对马维波的诉讼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判赔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判,判决马武才、马全、马维波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本案认定原审被告人马武才故意伤害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材料,马全依法符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起诉条件,是适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原审裁判适用法律错误,遗漏当事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6)桂0422刑初6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的裁判主文,即“一、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德光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全的起诉。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肇森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全的起诉”。

二、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2016)桂0422刑初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判决部分,即“二、被告人马武才赔偿原告人刘德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24.14元。

三、被告人马武才赔偿原告人刘肇森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1.28元。

四、驳回诉讼原告人刘肇森、刘德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康安

审 判 员  谭巧华

代理

审判员  李 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伍智莹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四)项: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