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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91民初952号

李祝章与罗晓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祝章,罗晓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91民初952号

原告:李祝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顺康,泰州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亚林,江苏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晓渠。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住所地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1110号(1-6)、1108号、1112号。

负责人:郭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怡,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祝章与被告罗晓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李祝章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祝章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祝章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吴 翔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小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