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762号申请人冯志如,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开会,女,汉族,现住陕西省西乡县,个体。冯志如申请执行李开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开会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乌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我院(2013)乌民初字第99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冯志如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 轲
审判员 郑 玉 滨
审判员 哈斯达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党 彩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