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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执441号

杨国富与被告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银证智金投资管理中心、北京银证鼎鑫投资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国富,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银证智金投资管理中心,北京银证鼎鑫投资管理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441号

申请执行人:杨国富,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十八委一组

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银证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人)

被执行人:北京银证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富与被执行人辽源市三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银证智金投资管理中心、北京银证鼎鑫投资管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奎武_x000B_

审判员 闫广祥_x000B_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    绍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