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1民初783号原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瀛洲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徐新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某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和解,原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1元减半收取1550.5元由原告太阳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祝 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