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3执217号申请人杜宗玲,女,1949年生,汉族,住保定市新市区。被执行人马印水,男,1953年生,汉族,住涞水县。本院在执行杜宗玲与马印水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印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5)涞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应尽的法定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印水在涞水县房产管理局有房屋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马印水位于涞水县商业楼一套(1-2层,面积为122.4平方米)及位于涞水县住房一套(面积为174.75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苏建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尹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