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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刑初132号

林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181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2016年3月1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福州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民警抓获,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冀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转逮捕。现羁押于冀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夏朝晖,福建世好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州市院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夏朝晖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被告人林某因手头拮据,产生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其在互联网上申请了两个QQ号,昵称“养龟人”、“诚信龟户”,然后将两个QQ号分别加入到养龟、买龟的QQ群内,并从其他群友空间里下载了大量乌龟图片上传至自己空间,冒充自己有货(乌龟)。2016年1月14日,被害人张某分两次向林某支付宝打款7000元用于购买乌龟,2014年11月3日,被害人周某向林某银行卡内打款7500元用于购买乌龟,2016年3月15日被害人曾某向林某支付宝打款2200元用于购买乌龟。林某收到钱后在自己的QQ好友中将被害人删除,不再与被害人联系。综上公诉机关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的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被告人林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林某的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均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被告人能够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包括其中一笔2200元还是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该部分应认定为坦白,被告人积极退赃缴纳罚金,综上应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左右,被告人林某因手头拮据,产生诈骗他人钱财的想法,其在互联网上申请了两个QQ号,昵称“养龟人”、“诚信龟户”,然后将两个QQ号分别加入到养龟、买龟的QQ群内,并从其他群友空间里下载了大量乌龟图片上传至自己空间,冒充自己有货(乌龟)。2014年11月3日,被害人周某向林某银行卡内打款7500元用于购买乌龟;2016年1月14日,被害人张某分两次向林某支付宝打款7000元用于购买乌龟;2016年3月15日被害人曾某向林某支付宝打款2200元用于购买乌龟。林某收到钱后在自己的QQ好友中将被害人删除,不再与被害人联系。综上,被告人林某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3起,涉案金额共计16700元。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家属代其将所骗被害人张某的7000元钱款全部退赔受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7月24日,被告人林某将剩余诈骗钱款已全部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具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书证、物证1、冀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受案登记表、冀州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河东派出所受案登记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立案决定书。2、冀州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清单及接受的证据。证实:被害人张某给被告人打款记录及林某QQ号个人信息。3、冀州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的账号62×××82流水开户信息、交易记录及林某支付宝账务为151××××8001、180××××3603的登记信息、交易记录、IP登入日志交易流水、账户信息,ATM取款录像。证实:各被害人分别给林某打款的情况。4、被害人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给被告人建行卡打大款的存款凭条。证实:给林某打款7550元的情况。5、福州市公安局东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福州市第一看守所临时寄押收押证明。6、冀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案说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林某于2016年3月16日被抓获归案,经讯问,林某还主动交代了其于2016年3月15日诈骗“曾某”2200元的犯罪事实,但是经多方查找“曾某”未能找到。7、被告人林某诈骗时使用的手机及手机交易记录照片。8、被害人张某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一份及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林某家属代其将所骗被害人张某的7000元钱款全部退赔受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6年7月24日林某家属代其将所骗剩余钱款全部退赃。9、被告人林某的基本情况信息的证明。(二)被害人张某、周某的陈述。(三)被告人林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其因为手头没有钱想骗点钱花,于是其申请了2个QQ号,这两个QQ号分别是18×××80,昵称为养龟人;另一个是630219466,昵称为诚信龟户,以前也叫活在龟中,然后其把这两个QQ号分别加入了十几个养龟卖龟的群里,其浏览了那些QQ群好友的空间,从他们上面下载乌龟图片放在其的QQ空间,目的就是为了让别人相信其有乌龟卖,其在群里发布卖龟的信息,有买家看见后与其联系,商谈好价钱后,其将让对方将钱打倒其的支付宝里或者银行卡里,其收到钱后,就把对方的QQ号码删掉,也不给他们发货。一共三个人给其打过钱,第一个人是2014年11月份,其收到1笔7500元的,那笔钱直接打给之前销户的银行卡,第二个在2016年1月份,网名叫“爆米花”的分两次打给其7000元,他将钱打给其的支付宝上,其收到钱就把钱转到了其的建设银行卡内,过了几天其就将他的QQ号删除了,这个人是衡水的;2016年3月15日其收到广东的一笔2200元,这个人的QQ号其也删除了,这个人把钱打到其的支付宝上,其从支付宝上将1300元转到其建行卡上了,剩下的钱都还了透支了。其收到他们的钱后,就把他们QQ拉黑了,不给他们发货。其本身没有乌龟卖。其的支付宝账号就是其的手机号180××××3603,名字是林某(四)冀州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已扣押被告人作案时用的小米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两台、卡号为62×××82的建行卡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诈骗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冀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三起,视上述情节,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确有悔改表现,且案发后其家属代其将所骗赃款全部退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能够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5050元(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用小米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两台、卡号为62×××82的建行卡一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丽爽

代理

审判员  董方林

人民陪审员  赵建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爱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