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1刑更208号

余泽亮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当事人
余泽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人:拟稿人: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刑更208号罪犯余泽亮,现在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定刑初字第00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泽亮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余泽亮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滁刑终字第002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滁州市清流监狱以罪犯余泽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泽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5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余泽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泽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朝勇

审 判 员  李文业

代理

审判员  闫 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