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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民终314号

曹红霞与郭娟、杨子涵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郭娟,曹红霞,杨子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红霞。委托代理人黄国才,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子涵。

上诉人郭娟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娟于2016年8月3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娟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郭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云峰

审 判 员  曹晓燕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娇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