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民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红霞。委托代理人黄国才,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杨子涵。
上诉人郭娟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娟于2016年8月3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娟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郭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严云峰
审 判 员 曹晓燕
代理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娇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