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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280号

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志远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志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280号

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翠湖五路西段129号综合服务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修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年友,安徽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开发区翠湖六路西段3719号。

法定代表人:黄志远,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志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市超远精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志远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国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代理

审判员  章锦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