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1民初2429号
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武胜路泰合广场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于庆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娇,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文峰,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丰,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三角湖路9号泰合百花园26栋2单元301室业主。
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诉被告章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章丰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泰合物业管理(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