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926号被执行人温某某关于执行人温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甘刑初字第9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办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91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铁
审判员 徐黎明
审判员 倪成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瑜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