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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926号

温某某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926号被执行人温某某关于执行人温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甘刑初字第9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具备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书办理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甘刑初字第914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石 铁

审判员 徐黎明

审判员 倪成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瑜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