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1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武。
委托代理人:李玉明。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
法定代理人:朱松涛。委托代理人张丹,江苏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伟武因与被上诉人朱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15)钟少民初字第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伟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伟武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伟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伟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吕 捷
审判员 王 佳
审判员 龙孝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 怡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