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356-1号
申请执行人:韩召辉,居民。
申请执行人:张荣侠,居民。
被执行人:耿玉刚,居民。
被执行人:尚燕,居民。本院在执行韩召辉、张荣侠与被执行人耿玉刚、尚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经查询了被执行人耿玉刚、尚燕的银行帐户,仅有小额存款,查询房产等管理部门,也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耿玉刚名下苏C×××××号小型轿车已被本案查封。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孙光献执行员 孙 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