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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民初2584号

嘉兴市山鑫物业有限公司与陈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嘉兴市山鑫物业有限公司,陈佳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2584号

原告:嘉兴市山鑫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新华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1841864J。

法定代表人:方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丽军,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佳艳。

原告嘉兴市山鑫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嘉兴市山鑫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山鑫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兴市山鑫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喜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