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2民初2584号
原告:嘉兴市山鑫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钟埭街道新华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1841864J。
法定代表人:方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丽军,浙江群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佳艳。
原告嘉兴市山鑫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嘉兴市山鑫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山鑫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嘉兴市山鑫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喜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