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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民终595号

吕德胜与安徽广播电视台淮南发射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吕德胜,安徽广播电视台淮南发射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民终5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德胜,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利,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其高,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淮南发射台,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林场路。

负责人:孙方敏,该台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安徽王良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吕德胜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广播电视台淮南发射台(以下简称安广淮南发射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德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卫利、赵其高,被上诉人安广淮南发射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德胜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首先,1997年至2008年吕德胜一直在安广淮南发射台工作。虽然吕德胜后来没有到安广淮南发射台工作,但安广淮南发射台并未通过任何法律程序解除与吕德胜的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吕德胜从1997年参加工作至今仍然与安广淮南发射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吕德胜的诉讼不存在时效问题。综上,双方当事人之间依然存在劳动关系,安广淮南发射台应无条件为吕德胜办理社保手续,且吕德胜的诉请未超时效,应当予以支持。安广淮南发射台辩称,原判对时效问题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吕德胜认为本案未超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除时效认定外,更从客观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各个方面予以阐述,依法驳回了吕德胜的诉讼请求;双方先后两次自愿达成协议,并由安广淮南发射台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权利义务终止,且无任何纠纷,该约定合法有效,应当依法遵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吕德胜的上诉请求。吕德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安广淮南发射台赔偿退休金损失90000元(1500元/月×12个月×5年)。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吕德胜原系安徽省淮南703台临时工,安徽省淮南703台后变更为安广淮南发射台。1997年4月,安徽省淮南703台与吕德胜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淮南703台以吕德胜同志名义在中保人寿淮南分公司为其办理终身养老保险,保险期限为十五年(一九九七年四月至

二〇一二年四月)。在此期间,703台每年按保险公司的规定交纳保险费……”2007年12月29日,安徽省淮南703台与吕德胜再次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二、由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伍仟肆佰元人民币;

三、本协议签订之日时,双方已经没有任何的经济关系。双方共同承诺: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要求对方承担经济责任……”解除劳动关系后,吕德胜继续上班至2008年8月。2012年5月,吕德胜因劳动争议纠纷以安徽电视传媒发射总台、安广淮南发射台为被申请人向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赔偿未购买职工养老保险而造成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63940元等。2012年6月5日,该仲裁委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吕德胜不服,于2012年6月向一审法院起诉,后撤诉。撤诉后,吕德胜(乙方)与安广淮南发射台(甲方)经协商于同月29日就劳动争议问题达成协议,约定:“1、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乙方自愿与甲方签订本协议。2、由甲方一次性结清支付给乙方社保费壹万元整。3、甲、乙双方一次了结,今后不再有其他任何关系。”同日,吕德胜依约从安广淮南发射台领取10000元。2014年12月22日,吕德胜再次起诉,请求判令安广淮南发射台赔偿其退休金损失144000元。一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2015)田民一初字第00142号民事裁定,以未经过仲裁前置为由驳回吕德胜的起诉,该裁定已生效。2015年12月,吕德胜向淮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本案吕德胜与安广淮南发射台之间于2007年、2012年先后达成了两份协议,协议上均有双方的亲笔签名和单位公章,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均应遵守协议约定。吕德胜称协议未经过宣读、存在欺诈而否认协议效力的观点,并无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采信。依据2007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的协议,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07年12月29日。再依据2012年6月29日双方签订的协议,由安广淮南发射台一次性结清支付吕德胜社保费用一万元,双方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有其它任何关系,安广淮南发射台已实际履行。因此,吕德胜再次主张安广淮南发射台赔偿其退休金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况且,按照吕德胜诉称,其在2013年5月便得知安广淮南发射台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而其于2014年12月22日才诉至法院主张退休金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由此可见,吕德胜要求安广淮南发射台赔偿其退休金损失的主张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同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吕德胜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有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而安广淮南发射台提出了时效抗辩,因此,对于吕德胜要求安广淮南发射台赔偿其退休金损失9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另外,吕德胜主张其与安广淮南发射台自1997年至今一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规定的主张,因无证据予以证明,依法不予采信。判决:驳回原告吕德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吕德胜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证据的意见和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6月29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安广淮南发射台一次性结清支付给吕德胜社保费一万元,双方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有其他任何关系。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吕德胜认为其与安广淮南发射台之间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吕德胜称其于2013年5月份得知安广淮南发射台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无法办理退休手续,其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法院主张退休金损失,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且吕德胜未能举证证明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吕德胜认为其诉请未超仲裁时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吕德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吕德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永

代理

审判员 焦 波

代理

审判员 张靖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维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