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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7111号

赵高宗与郑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高宗,郑兴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7111号

原告:赵高宗。

被告:郑兴宇。

原告赵高宗与被告郑兴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郑兴宇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2月2日,被告郑兴宇向原告赵高宗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借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郑兴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赵高宗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郑兴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蒋达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含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