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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民初1892号

李胜海与张世彬、周希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胜海,张世彬,周希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1892号

原告:李胜海,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张世彬,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周希香,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李胜海与被告张世彬、周希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胜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塑钢款4.7万元本金以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李胜海为张世彬的工程安装塑钢窗,共欠货款4.7万元。张世彬为李胜海出具欠条一枚,约定此款于2015年4月5日偿还。该款逾期后经李胜海多次催要未果。因张世彬和周希香系夫妻关系,故请求二人连带清偿欠款本金以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胜海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即依据李胜海提供的张世彬和周希香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第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李胜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0元,返还李胜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奕衡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熙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