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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2553号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2553号

原告:李某,女,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