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2553号
原告:李某,女,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男,1983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陈晓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袁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