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3执1117号

王兰与常树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兰,常树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王兰,女,住所地九台市区被执行人常树坤,男,住所地九台区王兰与常树坤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案件执行款给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景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