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117号申请执行人王兰,女,住所地九台市区被执行人常树坤,男,住所地九台区王兰与常树坤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案件执行款给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景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