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5178号
原告:王亚云。
被告:宁波北仑区穿山高速柴桥服务区加油站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24038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柴桥街道宁波穿山至好思房高速公路柴桥服务区内。
法定代表人:徐冰。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亚云与被告宁波北仑区穿山高速柴桥服务区加油站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亚云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区穿山高速柴桥服务区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薛贞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