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督12号
申请人:余庆德,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幸福小区**栋。委托代理人李俊明、贾曦,均系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支付令,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
申请人:杨灵健,男,196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民发城市印象*号楼****号。
委托代理人:齐凡,湖北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和解,代为提出异议,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申请人余庆德与被申请人杨灵健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于2016年7月26日发出(2016)鄂00606民督12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杨灵健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杨灵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1、余庆德提出的240万元借款,是杨灵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一部分,应向公安机关申报,按照刑事程序处理。2、杨灵健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因其本人在押,财务账册、支付凭证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不能核实双方的借款、还款情况。杨灵健提出的主张构成了对债务本身的异议,应通过其他审判程序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鄂0606民督1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8667元,由申请人余庆德负担。
审判员 张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邵泽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