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8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余小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阮莹,女,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职员。被告叶淑贤,女,1944年5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被告魏希全,男,1936年3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被告叶淑贤、魏希全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未及时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