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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5民初835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被告叶淑贤、魏希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叶淑贤,魏希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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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5民初8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法定代表人余小强,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阮莹,女,1978年6月2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系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职员。被告叶淑贤,女,1944年5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被告魏希全,男,1936年3月3日生,汉族,福建省周宁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与被告叶淑贤、魏希全金融借��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未及时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宁支行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 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