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2539号原告郑某某,女,1978年1月2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龙浔镇。被告章某某,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龙浔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郑某某以欲与被告章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