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44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国。申请执行人孙振。申请执行人孙爱芳。被执行人张文亭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伯乐大街中段南。法定代表人陈朝金,经理。被执行人黄国凤。申请执行人孙建国、孙振、孙爱芳与被执行人菏泽文亭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黄国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的(2015)成民初字第188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向执行人送达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菏泽文亭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账户上有大量资金,依法裁定在被执行人菏泽文亭湖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将案款划入成武县人民法院账户,案款由申请人领取,本案的执行全部归于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5)成民初字第14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传才
审判员 陈先为
审判员 徐德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