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711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玉景,女,198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因涉嫌诈骗,于2016年3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18日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看守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牧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玉景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玉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被告人赵玉景(网名:某某)在QQ中以“柳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赵某(网名:某甲)聊天,并利用网络上的美女照片头像假称自己是瑜伽健身教练的身份以引起被害人关注,2014年底两人在从未见面的情况下在网络QQ上聊至谈婚论嫁程度。被告人赵玉景遂以自己是“柳某某”姐姐“刘某”的身份与被害人赵某在生活中见面接触,用双重身份以婚姻为诱饵编造各种谎言并伪造房产证件,多次骗取被害人赵某钱财,至2016年3月份共计骗取被害人赵某200078元,案发前被告人赵玉景已将全部赃款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玉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人赵玉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不予辩解、辩护。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被告人赵玉景(网名:某某)在QQ中以“柳某某”的名义与被害人赵某(网名:某甲)聊天,并利用网络上的美女照片头像假称自己是瑜伽健身教练的身份以引起被害人关注,2014年底两人在从未见面的情况下在网络QQ上聊至谈婚论嫁程度。被告人赵玉景遂以自己是“柳某某”姐姐“刘某”的身份与被害人赵某在生活中见面接触,用双重身份以婚姻为诱饵编造各种谎言并伪造房产证件,多次骗取被害人赵某钱财,至2016年3月份共计骗取被害人赵某200078元,案发前被告人赵玉景已将全部赃款挥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赵玉景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玉景基本身份信息及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2、违法犯罪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赵玉景无违法犯罪前科。3、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害人赵某与被告人赵玉景聊天记录情况。4、房屋所有权证、新乡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证明证实,证号为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号;房屋坐落为某某小区53号楼3单元14层东北户;单独所有权人为赵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对应的不动产登记簿,非新乡市房屋登记机构所颁发,故该证为假证。5、银行流水明细查询证实,被害人赵某及通过其朋友王某甲、王某乙的账号向被告人赵玉景银行卡多次打钱转账的明细情况。6、赵某浦发卡向索某某农行卡网银转账情况截图、王某甲向索某某农行卡网银转账情况截图、豆某某向赵玉景建行卡支付宝转账截图证实,赵某、王某甲、豆某某向被告人赵玉景所提供的银行卡转账打钱的明细。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玉景于2016年3月4日由被害人赵某扭送并报案至新乡市公安局卫北分局案件侦查大队。8、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赵某对其称与赵玉景的妹妹在谈朋友,且赵某让其向赵玉景的银行卡上多次打钱。在2015年6月至年底赵某让其给赵玉景送过四次钱,共计29500元现金,这些钱后来是赵某还给其。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赵某母亲,其听赵某说在与一个名字叫“柳某某”的谈恋爱,但始终未见到“柳某某”本人。赵玉景自称“柳某某”的姐姐,并且说“柳某某”家里突发各种情况未能与赵某见面,其与赵某就相信了。2014年年底的一天,赵某给其打电话说,让其把钱送到马庄村口的“某某凉皮”店内的女的,没有说理由,当时是第一次见赵玉景,当时给了赵玉景2800元,就直接走了。后来其问赵某是怎么回事,他说这个女的是“柳某某”的一个姐姐,关系特别好。10、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实,其与“柳某某”是在QQ上认识谈朋友但从未见过面,赵玉景向其自称是“柳某某”的姐姐,并以“柳某某”的名义一直向其借钱,其长期向赵玉景银行卡上打款并让朋友和母亲向赵玉景送现金,先后通过银行卡给赵玉景打了20多万元,现金5.5万元,还有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赵玉景的,具体数额不确定。11、被告人赵玉景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以“柳某某”的名字与赵某在QQ上谈朋友,且与赵某从认识到案发,以各种理由骗取赵某现金,赵某共打给其建行卡上、打到其妹夫索某某农行卡上,还有直接给其的现金3万多元,共计25万余元,这些钱大部分都是转账,银行卡上有记录。其长期多次向赵某虚构事实博取其同情,并向赵某提供虚假的房产证。上述证据均经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玉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玉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第六十一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玉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4日起至2021年10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王宝峰
代理
审判员 郭 方
人民陪审员 邱么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邵帅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