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2民初3071号
原告:郑州四维生态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晓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龙,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鹏,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荥阳市利达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王盘停,经理。
原告郑州四维生态园有限公司与被告荥阳市利达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
原告郑州四维生态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四维生态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85元,减半收取3542.5元,由原告郑州四维生态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任丙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佼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