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旌阳支行
负责人:XX。
被执行人:艾兵本院依据生效的(2015)德证执字第56号执行公证书,向被执行人艾兵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艾兵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金兰巷30号附1号1栋1-2-1号房产一套(所有权证证号:C002466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艾兵名下的位于德阳市河东区金兰巷30号附1号1栋1-2-1号房产一套(所有权证证号:C0024665土地使用权证号:德市国土2011-001025号)。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忠炜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邹赤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淑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