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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辖终664号

北京市万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吴亚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吴亚红,北京市万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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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辖终6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红柳道1号A座。

法定代表人:叶大岳。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亚红,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万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龙蟠路9号兴隆大厦10层。

负责人:于建军。上诉人深圳远鹏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鹏公司)、吴亚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市万宇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万宇通公司江苏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1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查查明,2011年3月,万宇通公司江苏分公司经吴亚红协助,从远鹏公司处承包了无锡国联金融大厦B塔5F样板间、B塔大堂及10-15F标准层、B塔16F及A塔裙房及5-10F、A塔5-10F办公区的装修工程。2014年1月前,上述所涉工程经过审计,确认工程总价款为31094967元,扣除各项费用后,经双方对账,至起诉前远鹏公司尚欠万宇通公司江苏分公司工程款50万元。但远鹏公司以于2010年8月31日、2010年11月17日、2011年1月24日合计向吴亚红支付了工程款50万元为由,拒付剩余50万元工程款,成讼。原审法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亦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所涉工程位于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故本案由该院管辖并无不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该院裁定:驳回被告远鹏公司、吴亚红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远鹏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保税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福田保税区人民法院管辖。吴亚红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本案应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万宇通公司江苏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坐落于无锡市滨湖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所作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毛云彪

代理

审判员  王俊伟

代理

审判员  韦 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骁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