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李席会,男,汉族,1965年12月16日出生,陕西省清涧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柳树店村,公民身份证号6127311965********。被执行人马光振,男,汉族,1953年9月19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下落不明。李席会申请执行马光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光振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3月7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马光振的下落,致使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无法送达。现被执行人马光振的工资又被我院另一案中冻结,申请执行人李席会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马光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席会有欠款18200元、案件受理费399元、执行费173元未得到清偿。2016年7月11日与申请执行人李席会谈话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席会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马光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党秀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