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599号申请执行人陈和富,农民。被执行人陈朋,农民。第三人武艳华,农民。本院依据(2015)鄂竹山民初字第010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和富与被执行人陈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武艳华为被执行人。经审查,借款时第三人与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本案涉案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追加第三人武艳华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武艳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程贤林
代理
审判员 刘 东
代理
审判员 秦 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