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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民辖终84号

云南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韩永长、内江远成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当事人
云南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韩永长,内江远成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民辖终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法定代表人唐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永长,男,汉族,1955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原审被告内江远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江辞冬。

上诉人云南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永长、原审被告内江远成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002民初12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云南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内江远成置业有限公司占90%的股份,故本案管辖法院应为云南远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因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内江远成置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临江小区龙腾街4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之规定,原审法院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韩永长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驳,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晓莉

审 判 员  薛久强

代理

审判员  江万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成雅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