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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720号

泉州市玉井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与福建益仁堂药业饮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泉州市玉井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福建益仁堂药业饮片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玉井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倪汉民,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益仁堂药业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紫山镇。法定代表人叶建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泉州市玉井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简称玉井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益仁堂药业饮片有限公司(简称益仁堂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5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5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