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110行初45号起诉人王禄,男,1966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收到起诉人王禄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系太原市小店区营盘狄村村民,该村目前涉及征收拆迁。起诉人因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一直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6年8月3日,数百名不明身份的人员对起诉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屋内物品全部被埋。后起诉人多次向被起诉人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报警,但其没有出警、没有立案也没有做出处罚行为。起诉人认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查处违法行为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被起诉人已构成行政不作为。现起诉至我院,请求判决被起诉人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请求判令被起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被起诉人接到起诉人报警后未予查处的行为系公安机关履行司法侦查职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禄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雪东
审 判 员 张娟萍
代理
审判员 方浩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贾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