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4民初653号
原告:张清涛,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
被告:王秀君,女,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郝绍光,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
原告张清涛与被告王秀君、郝绍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
审判员 闫帅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