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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4民初653号

张清涛与王秀君、郝绍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张清涛,王秀君,郝绍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4民初653号

原告:张清涛,男,汉族,1981年3月3日出生。

被告:王秀君,女,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郝绍光,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

原告张清涛与被告王秀君、郝绍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

审判员  闫帅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文茜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