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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民申485号

陈玉凤与李连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玉凤,李连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48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凤,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连平,住辽宁省瓦房店市。再审申请人陈玉凤因与被申请人李连平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0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玉凤申请再审称:

一、陈玉凤因与李连平打仗受伤属实,后办案机关未对陈玉凤的伤情做轻重伤鉴定,是本案陈玉凤未得到合理赔偿的主要原因;

二、陈玉凤的后期治疗费用未得到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李连平提交意见称:不同意陈玉凤的再审申请。李连平没打陈玉凤,当时的情况原审有证人可以证明,所以不同意对陈玉凤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玉凤虽对其伤情申请鉴定,但多家鉴定机构均以无法鉴定为由予以退鉴,又因陈玉凤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鉴定申请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存在可鉴性,故二审判决依据其提交的医疗费单据等结合具体案情对赔偿金额予以确认,并无不当。陈玉凤以未鉴定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用,因陈玉凤在原审过程中未予请求,故一、二审判决对此节未予审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陈玉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欢

代理

审判员 张 颖

代理

审判员 周燕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