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3财保97号申请人孙立娟。被申请人孙雨婷。申请人孙立娟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孙雨婷电动四轮微型代步车。申请人已向本院交纳1万元担保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立娟与被申请人孙雨婷发生交通事故,赵县交警大队认定,孙立娟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孙雨婷应负此事故同等责任。申请人要求扣押被申请人的电动四轮微型代步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孙雨婷的现置放在赵县交警大队的四轮微型代步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建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少辉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冀0133财保97号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关于申请人孙立娟与被申请人孙雨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我院作出(2016)冀0133财保9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有关事项:不准提取被申请人孙雨婷的电动四轮微型代步车,并由你单位负责看管。
二○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赵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审批表呈报庭立案一庭文书名称民事裁定书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号(2016)冀0133财保97-1号当事人申请人申请人孙立娟,女,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址:赵县南柏舍镇杨家郭村10巷24号。身份证号码130133197112222120。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孙雨婷,女,1994年9月8日生,汉族,住址:赵县赵州镇东关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409080046。拟处理意见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应当解除保全。主办人:年月日庭长意见庭长:年月日主管院长意见主管院长:年月日院长意见院长:年月日备注判决书、裁定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原本附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