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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583号

王甫与威海锻压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甫,威海锻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583号申请执行人王甫。被执行人威海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寻山街道办事处樊家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洪静与被执行人威海锻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第(2016)第15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威海锻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工资7404.82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第(2016)第15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于浩志

审判员  于海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