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初2532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邓聚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