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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民初2532号

刘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民初2532号原告刘某,女,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某,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冯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邓聚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占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