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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502号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502号

原告:孙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葛宝,河北景县景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李风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