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4172号罪犯郭某,现在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温泰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实际已执行刑期1年11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郭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关新
审判员 庄向东
审判员 周海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