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1民特21号
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东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安邦,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吴福林,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委托代理人:余东和,东至县香隅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和与申请人吴福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和与申请人吴福林因劳动争议,于2016年7月19日经东至县香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和与申请人吴福林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7月19日解除;
二、申请人安徽中山化工有限公司于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字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偿申请人吴福林8100元;
三、本调解协议为处理双方劳动关系终结性协议,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啸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