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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2608号

秦梅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秦梅,张恩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26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秦梅,女,1973年2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恩麦,女,1973年11月11日出生。秦梅与张恩麦共有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4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秦梅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恩麦给付人民币107400元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恩麦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恩麦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将张恩麦所有的位于×××××房屋50%的份额予以轮候查封。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对此情况表示认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张恩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43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晶

代理

审判员  史锐

代理

审判员  汪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盖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