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4080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仙游县鲤城园滨路***号。法定代表人孙志明,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玉辉,系原告单位职员,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张爱霞,系原告单位职员,特别代理。被告陈素香,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王细姝,女,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素香、王细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1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宝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严秀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