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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2681号

余少林与仇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余少林,仇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2681号

原告:余少林。

被告:仇建军,成年,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余少林诉被告仇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并同时向原告余少林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余少林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且未提出缓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本案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丁慧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俊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