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郭培荣,男,1950年9月26日���,布依族,农民。被执行人佟鸿臻,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织金县人民法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佟鸿臻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偿还申请执行人郭培荣借款本金及利息10万,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佟鸿臻未履行。本院在执行杨忠群申请执行佟鸿臻合同一案中,于2015年7月1日以(2015)黔织执字第30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佟鸿臻与其妻子黄维维共同所有的位于织金县城关镇河滨路9号附7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织房字第C750002**号),并委托贵州皓天价格评估司法鉴定所对该房屋进行评估。经查明,2007年7月26日被执行人佟鸿臻���该房屋办理抵押登记向织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安分社贷款10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佟鸿臻每月在织金县公安局有工资收入6616.93元,被执行人佟鸿臻与黄维维系夫妻关系,黄维维每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行有工资收入4954元,以上二人的工资收入系被执行人佟鸿臻与黄维维的共同财产。2016年7月12日,因被执行人佟鸿臻的房屋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不予拍卖被执行人佟鸿臻所有的位于织金县城关镇河滨路9号附7号房屋的申请。执行中,双方达成提取被执行人佟鸿臻和其妻子黄维维的工资收入用于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和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以(2015)黔织执字第3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佟鸿臻和其妻子黄维维的工资收入。现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6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立涛
审判员 潘绍忠
审判员 梁金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祖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