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04239号
原告:遵化市马兰峪镇马兰峪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为遵化市
法定代表人:代建军,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树春
委托代理人:潘德有
被告:遵化市马兰峪日强铁选厂,住所地为遵化市马
法定代表人:李晓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马兰峪镇马兰峪三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遵化市马兰峪日强铁选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马兰峪镇马兰峪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11日以原、被双方现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马兰峪镇马兰峪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遵化市马兰峪日强铁选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遵化市马兰峪镇马兰峪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辉
人民陪审员 李东海
人民陪审员 董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建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