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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10226号

陶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陶某,赵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0226号

原告:陶某。

被告:赵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志荣。

原告陶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赵某甲(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冯妍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陶某、被告赵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志荣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陶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在河南省登记结婚。原、被告双方长期没有交流,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被告婚后一直脾气暴躁,无法和其沟通,夫妻双方于××××年××月××日有婚生子,由于被告身体、精神状况一直存在问题,大多由原告照顾,考虑到孩子的长期发展,需要照顾。现起诉,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立即离婚;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2000元抚养费,直至成年。原告陶某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出生医学证明一份,用以证明赵某乙是原、被告的婚生子的事实。

被告赵某甲答辩称,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庭、孩子。因被告身患××、致有口难言,有耳难闻、有目难视,有脑难思。故对原告所提“事实与理由”一项略作浅述、以兹回应,有助于相关审判人员明辨是非、公正定案。

一、原、被告双方长期没有交流、夫妇关系名存实亡。回应如下:被告因疾所致无法像正常人一样交流,但与原告交流从未停止、更未减少。现略举几例:1、被告系××治疗期间(2013年3月-5月),因被告账上尚有余款,原告鼓劲被告购得一处房产。以期未来生活更好。2、被告治疗期间及出院后很长一段时间(2013年1月-2013年11月),为有助于被告的智力恢复,原告与被告及朋友夫妇计四人,周末假日相约打牌,其后2014年至2015年中间亦偶有四人相约。3、2014年6-7月,被告公司举办假期云南游,被告由于身体原因未能前行,原告与被告姐姐、儿子三人共赴,相关开支由被告公司支付。4、2014年4月份,被告与原告姐姐、儿子四人赴诸葛八卦村游玩。5、2014年9月,被告、原告及姐姐,儿子四人与朋友一家四人,共计八人,赴宜兴大觉寺等几处景点游玩。6、2015年3月,原、被告及被告父母、姐姐、哥哥、儿子六人与朋友一家四人赴富阳桃花节游玩。7、2016年4月清明节,原告及姐姐,儿子四人回河南商丘老家祭祖,期间夜赴开封吃烧烤。

二、被告婚后一直脾气暴躁,回应如下:1、“脾气”解读。《内经》讲,脾主内,外应口,五行为土。被告由于病疾致体重下降很多。肉既减少,气何所藏?既有所发,但不会多。2、《道德经》有言:夫芸芸众生,各复归其根,归根曰静,静曰复命。是言众生想使声明滋长的根本在“静”。被告患病多年,更注意“静”中求生。既“静”何来暴与躁?3、阴阳论讲:阳主动,阴主静。(被告身患××、相交正常人而言属阴,主静)。阳动气散、阴静气聚。气聚可使生命滋长。被告正努力使命得以延续,何敢轻易便“气”暴躁?4、太极论有言:万物—太极,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像,四像生八卦。被告虽属阴,但阴中亦有阳,本阳格外小心,不使外物所扰,否则易发。若发则命悲。被告知晓这一古训,遇外来干扰,尽量调和,吾非圣贤,亦非仙佛,偶有“气”发之例乃常人也!(注:××者,未晓阴阳之性、躁怪多发,××魔)。5、被告上有老,下有小,老者——父母年过古稀,小者——儿子年未七岁。有老应孝,有小应养与教。《论语》有言: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而今远离双亲,××疾所借未尽孝道,内心实属不安;《三字经》有言:养不教,父之过。本人有子只养难教,××魔早去,体归原处,以期早行孝与教之道;为此,仅有一点,脾“气”又何取轻易爆发出来?三、由于被告身体,精神状况一直存在问题,儿子大多由原告照顾。回应如下:1、儿子从出生一直到现在绝大部分由被告姐姐亲力亲为,悉心照顾。此点可由家姐略作陈述。(另:××至今,绝大部分亦由家姐全心照顾)。2、原告本为学文,又师范专业出身,被告曾多次善言相劝:师范者,学为人师,行为世范。古人有言:经师易得,人师难求。今得一情于(《入胎经》讲:人由三缘和合而生。故有儿子是妈妈的小情人之说)当应亲身行教。总而于原告陋习(打牌)未改,在儿子出生后至2012年10月期间,常外出打牌有时至深夜。儿子两周岁后本人曾多次劝告:不要在儿子面前玩手机,无奈原告耳不进言。3、儿子出生本人着实欢喜,因身体原有无亲力照顾,心生惭愧着记于内。但养育儿子及家庭的一切开支本人还是尽力而为。而原告既无养育之开支,又难见亲身之教导,何来“大多由原告照顾”之说?总结:对原告所提三个理由,本人用三个词语作回应。1、双方长期没有交流。回应:梦话(《常清净经注有言:梦者,神游也。《内经》讲:心主神。梦话者、无心之言。即常言:不是真心话);2、被告婚后一直脾气暴躁。回应:糊话(糊字,左为米为义,右为胡为音;“米”者,八方皆同也,人处之迷糊。糊话者,迷糊状态下说的话);3、儿子大多由原告照顾。回应:瞎话(瞎字,左为目,义为眼,右为害,义为灾;瞎者,眼有疾,不能看清事物全部)。被告赵某甲未举证。对原告陶某提供的证据1-2,被告赵某甲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材料符合证据的采信规则,故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下列事实:原告陶某与被告赵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赵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致夫妻产生矛盾。现赵某甲身患鼻咽癌晚期。2016年7月20日,原告陶某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赵某甲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造成目前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是双方缺乏沟通与交流。现被告赵某甲患病,原告陶某应对赵某甲更加的包容与理解,只要双方以家庭、子女利益为重,互敬互爱,加强理解与沟通,珍惜以往夫妻感情,夫妻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陶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陶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陶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

审判员 冯 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亚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