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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7民初5131号

XX诉孙琦离婚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5131号原告宋×,男,1978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孙×,女,1980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七十五元由宋×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马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