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5131号原告宋×,男,1978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孙×,女,1980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七十五元由宋×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马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冰 微信公众号“”
XX诉孙琦离婚纠纷一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7民初5131号原告宋×,男,1978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孙×,女,1980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七十五元由宋×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马婷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