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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4民初468号

闵宁宁与岳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闵宁宁,岳江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468号原告闵宁宁,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岳江涛,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闵宁宁撤回对被告岳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 瑜

审 判 员  肖雪源

代理

审判员  贺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