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468号原告闵宁宁,男,199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岳江涛,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闵宁宁撤回对被告岳江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程 瑜
审 判 员 肖雪源
代理
审判员 贺 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文凤 来自: